什么是不可撤消信用证,审证需要注意什么呢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第3条C款的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审核信用证
1.对开证申请人资信的审核
信用证的收益人可通过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商会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进行调查。通过银行可调查其账户资产、存款,通过商会可调查其是否注册,从中了解到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历史情况、经营作风以及当地对他的看法,以避免受其诈骗。
2.对信用证类别及其性质的审核
卖方(受益人)出口要求国外来证是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否则卖方收汇安全无保障。
3.对信用证特别条款的审核
如自动延期条款,生效和未生效条款,不符点费用条款,银行费用条款,“软条款”,电索条款,注销条款,汇率条款,利率和利息条款,偿付条款,选择港口条款,不接受凭保函仪付条款或不符点事先未经过开证行同意不得议付的条款以及让进口商从议付行获取所有装船单据等条款,上述这些特别条款,有的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中规定的,有的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另外加进去的,卖方(收益人)必须真正弄懂它的含义。除此之外,有的信用证中指定船公司、指定船籍、船龄、船级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卖方无关紧要,并且也可办到,也可酌情掌握。
4.对单据的审核
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例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书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5.对所列商品即货币和金额的审核
信用证中收益人名称、地点、所列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单价及总值等必须与合同相符。对附有“溢短装”条款的来证,应注意总金额有无增减幅度,二者增减幅度应当一致或者略大于前者。如来证规定:“CREDT AMOUNT AND QUANTITY 10% MORE OR LESS ACCEPTABLE”即指信用证金额和数量增减10%可以接受。如来证中使用“约”、“大概”、“大约”之类词语,《UCP第500号》规定,即指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未降低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但如信用证规定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情况下,则不适用金额5%的减幅。另对协定贸易项下的来证应进行与贸易支付协定的规定相符合的审核。来证所使用的货币,除对协定国家贸易按照协定规定者外,应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如信用证规定货币金额为贸易合同所规定的货币,而偿付时用另一种外币付款,原则上不接受。
6.对开证日期、装运日期和信用证最后有效日期和有效地点的审核
开证日期,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执行合同的必要前提,买方借口不开证,就有不执行合同的意图。出口合同中必须明确要求肯定的开证日期,买方不按期开证,卖方有权提出索赔。合同中如仅仅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开立信用证,应引起注意。装船日期应按合同规定,如分月装运应明确每月的数量,并明确允许分运。信用证最后有效期一般晚于最后装船期15天到30天,以便卖方在此期间办理制单、结汇等手续。因此要考虑三个因素:其一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正式提单的时间。其二,是给卖方出具一整套单据、凭证的时间。其三是给议付行审单议付的时间,故需15天到30天,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
有的来证只有一个到期日,此称为“双到期”即装运期和有效期同一日期。对此钟来证应注意妥善安排装运和结汇的时间,以免信用证过期失效。
另外,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如“EXPIRY DATE NOV.30,2000 IN PLACE OF BENEFICIARY FOR NEGOTIATION”。
7.对运输、保险即要求单据的审核
均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对于所需要的单据种类凡与我国 *** 法令、政策有低触的或无法做到的要向买方提出不能接受,应作必要的删除或修改。
8.对信用证批注的审核
对信用证上用铅字印好的文字内容和规定,特别是信用证空白处、边缘处加注的打字、缮写或橡皮戳记加注字句的审核。这些字句往往是信用证内容的重要补充、保留或新的修改,如不加注意,可能造成事故损失。如来证规定“COMPLETE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只提到全套,而不说明份数,是二份正本或者三份正本均未说明,如果不注意该证特别条款“2 SIGNED ORIGINAL B/L MUST BEFORWARDED TO US IN THE 1ST MAIL AND THE 3RD SIGNED ORIGINAL COPY TO BE FORWARD IN THE 2ND MALL”。往往搞错,按一般惯例只提供二份正本。又如来证规定:“FULL SET BILLS OF LADING SHOULD INCLUDED 3 NEGOTIABLF COPIES& 1 NON– NEGOTIABLF COPY”,应按规定提供三份正本和一份副本。又如来证规定“BILLS OF LADING SHOWING SHIPMENT BY CONTAINERS NOT ACCEPTABLE”,仅是指货物凉果需通风防止发霉,不能用集装箱装运。又如来证规定“ALL DOCUMENTS EXCEPT DRAFTS ARE TO BE MADE OUT IN THE NAME OF××”。因此,除汇票外,其他单据都应用指定的客户名称。又如来证规定“BILL OF LADING ISSUED AT HONGKONG IN NEUTRAL NAME AS SHIPPER ACCEPTABLE PROVIDED THAT SHIPPER CO.,SHIPPER WILL CERTIFY THAT GOODS ARE ORIGINALLY SHIPPED FROM NANNING”。(“托运人如接受由香港签发的中性提单则需船公司、托运人证明已装货物原发地为“南宁”),托运人则需提供这样的证明。
总之,对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经过通知行和议付行审核后转发给卖方,卖方必须及时、仔细审核,并据以备货、定舱、装运、制单、结汇。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对各种单据审核甚严,卖方必须重视各种单据的编制工作,做到“单证相符”,“单单项副”,“单货相符”,否则会有迟付,甚至拒付货款造成损失。如买方拒不交货,卖方不仅要承担仓租利息费用,而且担负货物损失的风险。如拒不接受货物要求将其运回发生费用,就地拍卖降价。这些都影响安全收汇。
什么叫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什么卖方都要使用它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收取货款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比较广泛。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有说明,即没有出现“IRREVOCABLE”或“REVOCABLE”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果受益人(卖方)想撤销,可以向开证申请人提出,如果开证申请人同意,开证行也同意,信用证就可以撤销。但是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可能会被要求负担撤销费和开证费及来往电报费。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什么意思
第六条
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a.信用证可以是:
Ⅰ.可撤销的,或
Ⅱ.不可撤销的。
b.因此信用证上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第七条
通知行的责任
a.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但通知行无须承担付款承诺之责任。如通知行决定通知,就应合理审慎地核验所通知的信
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b.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出该指示的银行,说明本行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
知,则必须告知受益人本行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信用证的撤销
a.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
b.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
Ⅰ.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
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
Ⅱ.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